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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做好“防晒”?磐安两家餐饮店被立案调查!
日前,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新城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时发现,两家餐饮店将燃气瓶放置在太阳底下曝晒,且正处于开火使用状态。执法人员立即叫停违法行为,责令其立即整改,告知其行为违法,于当日分别予以立案调查。
▲违法行为发生地点▲
夏季是燃气事故多发季节,钢瓶经曝晒后随着温度的升高,瓶内液体气化速度加快,压力急剧增加,内部的液体会变成气体,从而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。
《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》
违则:
《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》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“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:(三)加热、摔砸、倒卧、曝晒燃气气瓶或者改换气瓶检验标志、漆色”。
罚则:
《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》第四十八条“燃气用户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之一的,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对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,对非居民燃气用户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”。
来源|磐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
编辑|楼佳璐
初审|楼俊俊
终审|胡妙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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